圣经足够应付今天的处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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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经足够应付今天的处境吗?

周子坚

数年前,香港一间神学院出版一本讨论华人祭祖的书刊,其作者竟然提出基督徒祭祖不算干犯神的律法。该书内容节录如下:「我们可以说,华人并不视祖先崇拜为特殊的宗教行为,需要特别的时间、由特殊的人物、藉着特定的仪式来进行,却认为这只是世俗生活里的世俗性活动。……华人甚少把它们与其他神明(偶像)类同,更不会以交易的心态来向它们献祭。因此,那些把祖先崇拜过分夸大为某种形式的偶像崇拜的说法,与事实不相符。」;「但是,起码我们可以确定的是,今日不少拜祖先的人,都没有强烈的宗教动机,社会与伦理的功能才是他们主要的考虑。那些宣称宗教关怀是中国祭祖行为的压倒性原因的人,不独是昧于历史,更是无视现实。」;「我们不仅忧虑基督徒若参与祭祖,将会绊倒那些视祭祖为宗教行为的基督徒,他们会因此丧掉还未牢固的信仰;也要顾虑到若不参与祭祖,同样也可能绊倒那些视祭祖为表达孝道的文化行为的未信者,他们会因此而拒绝接受基督教。所以无论我们做何种抉择,不可避免地都会绊倒人。我们只能判断哪个抉择所造成的伤害较小,又是否容易找到补救伤害的方法,然后作出取舍,我们不是在一好与一坏中间作出选择,而是两害相权取其轻,寻觅一个较小的恶(lesser evil)而已。」;「反对祭祖行为的基督徒,于此多会提出『绊倒』的考虑。他们指出,不少人在归于基督以前曾拜偶像,若在信主后容许他们保持与异教有渊源的风俗,便很容易扰乱他们的思想、动摇他们的信心;并且,这样做也会招来别人(主要还是基督徒!)的误会,以为基督徒兼拜偶像,未免绊倒他人,还是以不做为宜。笔者并不反对这个考虑,但得首先申明:这是一个实用性(教牧性)的考虑,而非对祭祖行为的本质的评估;就像保罗说他为了那些信心软弱的人不吃祭过偶像的食物一样,我们只是鼓励基督徒为了某些信心软弱的人而不拜祖先,而非相信祭祖本身有何不妥。第二诫与祭祖问题不相干。(笔者所惧怕的,是那些提出绊倒考虑的人,在处理策略性的课题的当儿,不经意的又折回对祭祖的本质的讨论去,结果循环往复,不断绕圈子。)」;「我对祭祖问题的个人看法是:基督徒应否祭祖,其实是一个教牧性而非教义性的问题,牵涉的是在处境中的合宜性(会否绊倒人),而非在本质上的是非对错的考虑,故根本没有固定的、放诸四海皆准的答案。处境性的问题,只能用处境的答案来处应。我的建议是:要是教会里多数信徒受着过去的教导而强烈反对祭祖,亦反对持香与跪拜,那我们就不要在其中掀起无谓的争论,以免绊倒教会里信心软弱的人。(套用保罗的观点,持香与跪拜本身没有什么不对,故我不认为那些反对的人是正确的,却是认为他们是信心软弱的人,我并无屈从,乃是俯就他们。)但要是有基督徒面对着家庭重大压力,要求他们参与家族的祭祖活动,我会建议他找机会向家人澄清他对这个行为的意义诠释,然后便作众人以为美的事,以免绊倒家族中信心软弱的人,而他们也不应为作此行为而良心不安,仿佛做了什么不该的事。」(注1)

总括以上说话,该书作者宣称他「非相信祭祖本身有何不妥」,认为「第二诫与祭祖问题不相干」,理由是今日不少拜祖先的人「甚少把它们与其他神明(偶像)类同」,亦「没有强烈的宗教动机」,他们祭祖主要是为「社会与伦理的功能」。他认为反对祭祖的主因只是「以免绊倒教会里信心软弱的人」而已,其实「持香与跪拜本身没有什么不对」。然而,他对基督徒应不应祭祖这个问题其实没有定案,因为他认为这个问题「根本没有固定的、放诸四海皆准的答案。处境性的问题,只能用处境的答案来处应。」

坦白说,我希奇有人可以将圣经中明显禁止的事(拜祭死人)说成「没有不妥」。事实上,该书作者的论证及教导信徒处理这问题的方法是大有问题的。首先,为什么「第二诫与祭祖问题不相干」?圣经在第二诫说:「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什么形像,仿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它,因为我耶和华你的神是忌邪的神。」(出二十4~5)而我们着实看到大多数祭祖的人都在神龛上摆放他们先人的形像或象征(遗照或灵牌),并向它们供奉及拜祭。请问这是不是犯了第二诫?该书作者认为不然,并举出一些原因证明祭祖不算是拜偶像。第一,他认为华人祭祖并不需要在特别的时间、由特殊的人物、藉着特定的仪式来进行。第二,他们不是以交易的心态来向它们献祭。第三,他们都没有强烈的宗教动机,社会与伦理的功能才是他们主要的考虑。然而,这些都是从人的角度为出发点,不是从神的角度为出发点。谁说「不需要在特别的时间、由特殊的人物、藉着特定的仪式来进行」的祖先崇拜就不算是拜偶像?是圣经说的吗?事实上,人可以用任何特定或自由选择的方式来祭祀祖先或神明,但他们仍是在拜偶像。另外,他们「不会以交易的心态来向它们献祭」的说法是值得商榷的。该书作者用很少祭祖的人因得不着所祈的福而放弃献祭祖先的事为例证,这推敲实在太轻率。事实是,祭祖的人虽然没有得着所求的福,但仍可能因为害怕失去现在的福及企图避免将来的灾祸而继续供奉祖先。这仍然是一种交易。再者,没有交易心态的祭祖行动为何不算是拜偶像?是圣经的意思吗?这明显又是人意的诠释。最后,以「他们都没有强烈的宗教动机,社会与伦理的功能才是他们主要的考虑」的理由而定论他们不是拜偶像的说法,亦是站不住脚的。不错,大部分祭祖人士拜祭先人的动机可能真是为了孝道。这个动机不错是很好,然而,持这个动机祭祖并不表示他们就不是拜偶像!他们仍是向一个被神化了的死人献祭祈福,而这些行为是神绝对禁止的:「你们中间不可有人使儿女经火,也不可有占卜的、观兆的、用法术的、行邪术的、用迷术的、交鬼的、行巫术的、过阴的(consult the dead)。凡行这些事的,都为耶和华所憎恶。」(申十八10~12)该书作者似乎将「宗教动机」与「宗教活动」的概念混淆了:只要一个人不是带着「宗教动机」(如纯粹为了孝道)来祭祖,那么他所作的拜祭行为就不算是「宗教活动」,不是宗教活动即是不牵涉神律法的问题,所以祭祖也不成为「教义性的问题」,而是「教牧的问题」。我认为这样的逻辑推理大有问题。举例说,若我向某一个神明供奉献祭,而我不需要特定的时间、地点、人物及仪式来拜它,也没有抱功利主义向它祈福,纯粹视它如再生父母般感激它及供奉它,那我所作的就不算是拜偶像,亦不构成宗教活动,只是表现社会与伦理的功能?这样的结论合理吗?

该书作者视「为免绊倒人」为基督徒不祭祖的主因是不对的。反对祭祖的基督徒从不用「绊倒人」来作反对的主因。他们当然相信明白到反对祭祖可能会绊倒不信的人。但不信的人总比信的人多,若按照该书作者「两害相权取其轻」的理论,基督徒绝对不应反对祭祖。然而,基督徒反对祭祖最主要的原因是圣经明文的教训,会否绊倒人只是其次的考虑因素。是祭祖的本质有问题,不只是它带出来的结果有问题。然而,该书作者似乎是想淡化这一点,一方面揶揄反对祭祖的人「在处理策略性的课题的当儿,不经意的又折回对祭祖的本质的讨论去,结果循环往复,不断绕圈子」,另一方面他在同一段中一早断言「非相信祭祖本身有何不妥」、「第二诫与祭祖问题不相干」。这种只许自己先定前设,不许别人返回质疑的做法是否合理?另外,该书作者将祭祖与吃祭偶像之物的问题混为一谈,主张同一个原则处理,这是错谬地引用经文。哥林多前书说吃祭偶像之物算不得什么,因为偶像根本不存在。但若有人告诉你那是献过祭的物,那你就该为了那人的良心不吃。这里完全不牵涉基督徒拜偶像的事。然而,祭祖却的的确确是向死人膜拜,明显地违反了圣经的教导,不是会否绊倒人的问题。

该书作者既否定或淡化了「祭祖是宗教活动」的前提,他就带出了他对整个课题的结论看法:祭祖问题「根本没有固定的、放诸四海皆准的答案。处境性的问题,只能用处境的答案来处应。」他的建议是:「要是教会里多数信徒受着过去的教导而强烈反对祭祖,亦反对持香与跪拜,那我们就不要在其中掀起无谓的争论,以免绊倒教会里信心软弱的人。……但要是有基督徒面对着家庭重大压力,要求他们参与家族的祭祖活动,我会建议他找机会向家人澄清他对这个行为的意义诠释,然后便作众人以为美的事,以免绊倒家族中信心软弱的人。」该书作者对这个观点,是不折不扣的处境伦理。处境伦理认为圣经中大部分的命令及教导都不是绝对性的,而是随着不同时代及环境而改变的,因此就产生不同的处理方法。处境伦理认为圣经中只有一条绝对性及永恒不变的诫命,就是「爱」。我们相信该书作者未必会用处境伦理去处理每一件事情,然而,在祭祖的问题上,他的确是这样做。

归根究底,主张或采用处境伦理的人是不顺服神话语的权柄,没有完全接受圣经的全备性。当圣经的教导与他的想法或喜好不一致的时候,他们便想法子来将圣经的原意另作解释,以致他们可以振振有词的不遵从圣经的教训。他们的方法就是提倡今天的信徒需要用现代的科学、心理学、道德伦理观及社会文化获得的知识,去协助诠释圣经的说话,这样才能足够应付现代人的处境及满足现代人的需要。但基要派却不接受这说法,坚持圣经是信徒在灵性及道德上唯一的标准。学术派人士因此视他们为「反智」(anti-intellectual),认为他们是抹煞了神的普遍启示及恩典,其实这是错误的。基要派并没有否定所有普遍的启示及恩典,而是拒绝让它们作为信徒道德及属灵上的指引。信徒道德及属灵上的指引完全是根据圣经,普遍的启示及恩典只能辅助及引证圣经所说过的,不能单独成为任何道德及灵性上的标准。主张或采用处境伦理的人美其名是尊重神的普遍启示与恩典,实际上却是否定圣经的全备性及高举人的理智及权柄。我们不接受用处境伦理或普遍启示来处理属灵问题的原因有二。第一,请问撇除了圣经,我们如何得知我们对神的普遍启示的理解及诠释是否出错?有考古学家在某地发掘出什么化石,说是几千万年前的,但另一方面又有科学家提出证据,证明地球是年轻的。这些「普遍启示」互相冲突,反复不定,到底谁是谁非?有人用现代的社会学及道德观来看同性恋,认为同性恋是文化的问题,是天性的问题,没有绝对的标准及定论。但信徒却认为是真理的问题,是灵性的问题,其原则是永远不会变的。谁对谁错?第二,神已把所有关乎信徒道德及灵性的事记在圣经中了,圣经在一切属灵及道德的事上的教导及指引是完全足够的;它永远不会因时间而改变,更加不会因现代人的所谓「需要」而作出迁就。基督徒根本不需要别的标准及权威。让我们听听圣经的话:

「少年人用什么洁净他的行为呢?是要遵行你的话。」(诗一一九9)圣经足能洁净人的所有行为。

「你的话是我脚前的灯,是我路上的光。」(诗一一九105)圣经有足够的亮光指引人生的路。

「这圣经能使你因信基督耶稣,有得救的智慧。」(提后三15)圣经足能给人得救的智慧。

「圣经都是神所默示的,于教训、督责、使人归正、教导人学义都是有益的,叫属神的人得以完全,预备行各样的善事。」(提后三16~17)圣经足能使人完全,行各样的善事。

「神的神能已将一切关乎生命和虔敬的事赐给我们,皆因我们认识那用自己荣耀和美德召我们的主。」(彼后一3)神已将一切关乎生命和虔敬的事藉着圣经都赐给我们了。

「如今我把你们交托神和他恩惠的道;这道能建立你们,叫你们和一切成圣的人同得基业。」(徒二十32)圣经使一切成圣的人得基业,没有一个例外。

「神的道是活泼的,是有功效的,比一切两刃的剑更快,甚至魂与灵,骨节与骨髓,都能刺入、剖开,连心中的思念和主意都能辨明。」(来四12)圣经能将最细微最隐藏的心思意念都能辨明。

「爱你律法的人有大平安,什么都不能使他们绊脚。」(诗一一九165)圣经足能叫人在任何事上都不绊脚。

「耶和华的律法全备,能苏醒人心;耶和华的法度确定,能使愚人有智慧;耶和华的训词正直,能快活人的心;耶和华的命令清洁,能明亮人的眼目;耶和华的道理洁净,存到永远;耶和华的典章真实,全然公义。都比金子可羡慕,且比极多的精金可羡慕;比蜜甘甜,且比蜂房下滴的蜜甘甜。况且你的仆人因此受警戒,守着这些便有大赏。」(诗十九7~11)著名的解经家亚尔伯班斯(Albert Barnes)解释这篇诗篇时说:

「全备」的意思就是圣经没有缺少使它完全的事;没有任何事物会使它更加完美。圣经是神完整的启示,是我们在行为上完整的规则。……它是绝对真实;它至高无上的智慧完全切合人的需要,它是全然无误的行为准则。在它里面没有任何引至错谬或犯罪的事,亦没有任何人必须知道的事情,在它里面是不能找到的。(注2)

让我们看看清教徒多马曼顿(Thomas Manton)对圣经全备的看法:

若圣经能完全带领人在基督里认识神,又使他们的灵魂得救,为何我们仍要找寻其他的?现在,它不只提供每一个基督徒这方面的知识,亦供应那些教导别人的神仆。他不需要往别处寻找,圣经已能供应他事奉的一切需要。所以让我们安稳及安息,我们已有足够的指引及一切需要的教义。

人类卧在黑暗及死荫中,神需要用某些方法将祂的心意向我们显明,以致我们可以知道我们的责任、快乐、人生的意义及终局。因着罪的影响,我们会奇怪地犯错,将光看为暗,将暗看为光;好的看为恶,恶的看为好;用肉体去衡量一切事情,为了要体贴它。我们混淆了大自然的名称及本质,在一个千头万绪的迷宫中游荡;因此,神因着祂的怜悯赐下祂的话语作为我们确定的方向:「你的话是我脚前的灯,是我路上的光。」(诗一一九105)注意「灯」和「光」这两个字。灯是在黑夜使用的,日间我们则有太阳的光。无论在日间或夜里,这里告诉我们应该怎样行。再留意「脚」和「路」这两个字。前者是代表一般性的方向,后者则代表我们特别的行动。在宗教上,圣经已提供了这两方面的指引。再者,人的光景使他需要救赎主提供的超然性药物,这是出于神单纯的爱及白白的恩典,而不是在我们身上残余的光可以找到:我们只能按自己需要作出判断,却不能按神的喜悦而判断。因此,神的启示是必需的。(注3)

弟兄姐妹,我们并不需要在我们身上「残余的光」找生命之答案,而是需要「神的启示」--圣经--之亮光。倚靠我们「残余的光」(心理学、辅导学、社会学及处境伦理等)去判断属灵的事及道德的事,既不可靠,又不谦卑。相反,单单倚靠圣经,不靠自己智慧的人,他们承认自己的败坏及无知,是真正的谦卑,也是最聪明的人:「你的言语一解开就发出亮光,使愚人通达。」(诗一一九130)。■

(注1)梁家麟:〈基督教与中国祖先崇拜:一个教牧角度的回应〉《中国祭祖问题》(香港:建道神学院,1997)。

(注2)Albert Barnes, Notes on the Old Testament: Psalms, vol.1 (Grand Rapid: Baker, 1974), p. 171

(注3)Thomas Manton, “The Scripture Sufficient Without Unwritten Tradi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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